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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以盗窃将打包剩菜的女工解雇
2012-11-24 00:00:00   来源: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为了给快要高考的儿子补身子,南京某五星级酒店洗碗女工将顾客吃剩的废弃食物打包带走,却被酒店以违反规定盗用酒店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为了给快要高考的儿子补身子,南京某五星级酒店洗碗女工将顾客吃剩的废弃食物打包带走,却被酒店以违反规定盗用酒店或客人财物为由开除。
  针对此事,有专业人士发表评论称,该酒店如果认为女工盗窃就应当报警。再者,她准备拿走的是顾客已经付过钱的剩余食品,所有权是顾客的,酒店只是代为处置。把这些食品认定为酒店财产不合理。
  律师咸越评析:就道德层面而言,女工的行为确有失当之处,但相比于将剩余食物倒掉,将食物打包不失为一种避免浪费的途径,应当鼓励和支持。同时,该女工是为了给快要高考的儿子补身子才利用这些废弃食物的,若酒店能出于对母爱的尊重,更加人性化处理此事,想来此事会有一个不一样的社会效果。
  但是,该女工的行为显然侵犯了他人的食物所有权。
  首先,酒店在处理顾客废弃食物时,显然是出于有权处分的意愿而为的。顾客用餐后离开的行为是放弃所有权的处分行为,酒店之后处理该废弃食物的主观心态,可以认为酒店已先于女工取得了废弃食物的所有权。
  其次,若认为顾客在酒店消费的费用包含了食物费用,那么当顾客离开时,食物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顾客,而酒店是受顾客委托处理该废弃食物。
  因此,无论在上述哪种情况下,女工的打包行为均已侵犯了他人对食物合法享有的所有权。但从犯罪构成来看,只有行为人有直接故意才有可能构成盗窃罪或盗窃行为。而该女工在打包废弃食物时,是觉得将食物倒掉很可惜,显然是将废弃食物误当作无主物占有。所以,女工的行为是一种过失行为,绝不可能被认定为盗窃行为。
  最后,酒店解雇女工的依据并不充分。若酒店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规定,以女工触犯刑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若酒店是依据该条第2项规定,以女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则需要证明其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并需要证明该规章制度已为女工所知;若酒店是依据该条第3项规定,以女工失职造成酒店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证明因女工履行职务中存在错误造成酒店重大损失。
  从现有材料推测,酒店解雇女工或存在法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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