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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临终”前报复 杀人未遂获刑三年
2013-06-21 00:00:00   来源:   

和谐衡阳网讯(通讯员:周红)一农妇轻生之际,竟欲投毒谋害邻居一家泄愤,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对被告
    和谐衡阳网讯(通讯员:周红)一农妇轻生之际,竟欲投毒谋害邻居一家泄愤,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陈某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8月29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香独自在家,自觉身体不好,生活不如意,遂心生轻生之念,就起身喝下半杯除草剂“草苷磷”,躺在床上等死。期间,被告人陈某香想起与自己积怨极深的邻居王某英一家,便希望王某英一家人与她同归于尽。于是,被告人陈某香窜进王某英家的井水房,将余下的“草苷磷”倒入王某英家的压水井井水中,并将“草苷磷”包装袋丢弃在自家屋后山上。当日9时许,王某英赶集回家后到井水房取水,发现从压水井中打上来的水的颜色、气味不正常。王某英即将取出的水给本村的雷某信等人看,大家均怀疑有人投毒在井水中,并纷纷谴责投毒者。被告人陈某香听到议论后,自觉有错,即对其堂叔雷某信坦白了投毒一事。当日13时许,王某英报警,被告人陈某香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香因与被害人王某英不和,在被害人一家所使用的压水井中投放农药“草苷磷”,意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香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实施故意杀人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法庭审理期间,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陈某香的行为表示谅解,可对被告人陈某香酌情从轻处罚。核被告人陈某香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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