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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发文规范12种毒品案件立案追诉
2013-10-02 00:00:0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以下简称标准(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以下简称标准(三)),对公安机关毒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12种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这是最高检、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毒品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
      由于刑法规定比较原则,有的毒品犯罪案件没有明确立案追诉标准,实践中出现了尺度掌握不一致的情况。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共同制定了标准(三)。
      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了容留吸毒行为即可定罪,但刑法同时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可以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标准(三)第十一条列举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形。比如,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直接追究刑事责任;一次容留3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以下简称标准(三)),对公安机关毒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12种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这是最高检、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毒品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

由于刑法规定比较原则,有的毒品犯罪案件没有明确立案追诉标准,实践中出现了尺度掌握不一致的情况。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共同制定了标准(三)。

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了容留吸毒行为即可定罪,但刑法同时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可以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标准(三)第十一条列举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形。比如,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直接追究刑事责任;一次容留3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毒品,且每种毒品的数量均没有达到定罪标准的,是否能认定毒品犯罪?能否累计相加,如何累计相加?对这些问题,标准(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虽然每种毒品数量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至十项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标准,但按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10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据介绍,相应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折算标准,及新类型毒品定罪量刑标准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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