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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死刑案件证据不足不得判死刑
2013-10-13 00:00:00   来源:   

据法制网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在12日的"冤假错案的防范与救济"学术座谈会上致辞时指出,这几年连续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不仅给当事
据法制网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在12日的"冤假错案的防范与救济"学术座谈会上致辞时指出,这几年连续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也引发了整个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质疑和严重担忧,极大动摇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法制的信念。

她表示,中央、地方和广大人民高度重视,群众对冤假错案件可以说深恶痛绝,坚决守住防范冤错案件的底线,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事件的检验,这是每一个刑事法官应尽的职责,也是刑事法官毕生的职业追寻。

"防范冤错案首先要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司法理念应该彻底摈弃。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维护被告人辩护权。"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三庭庭长戴长林在此间表示。

戴长林强调,防范冤错案要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强调审判公开为原则。切实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依法全面公开,生效裁判文书依法上网公布。强调程序公正原则,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贯彻无罪推定理念,定罪证据一定要确实充分。

戴长林还指出,刑事审判中,要注重证据审查、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必须严格遵照法定证明标准,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就定罪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死刑案件,证据不足不得判处死刑。要注重证据合法性审查、注重实物证据,现场遗留可能与犯罪有关的血迹、指纹都必须予以证实。严格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庭审调查。严格案件把关、充分发挥审判监督机制,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容不得出错。

戴长林表示,防范冤错案发生,必须要做到案件侦查阶段,法院不提前介入,不公、检、法联合办案;为辩护人阅卷提供便利、充分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旁听庭审。案件确有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建立审判人员责权相一致的追究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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