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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民告官”障碍,步子可再大点
2014-08-27 00:00:00   来源:   

日前,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本次草案提出,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出庭应诉,同时行
     日前,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本次草案提出,“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出庭应诉,同时行政诉讼不再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相较于一审稿的突破,二审稿在多个问题上有新的进展,其中,首次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写入草案,应当说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此前,各地在推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已经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但也要注意,草案本身所作出的妥协,也较为明显。一边用“应当出庭应诉”来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又以“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样模糊的措辞为行政首长不出庭留有余地,极有可能导致实际操作中行政首长选择余地过大的后果。
 
     此次行诉法二审草案,依然在受案范围上有突破:将公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对象,从“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这是相较于一审草案又一次较为重大的调整。现行行诉法对于“民告官”案件的受案范围,排除了大量存在且影响力更大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简单来说,政府所做的行政行为,一对一时的纠纷可以诉讼,反而是一对多式的大范围纷争却被排除了诉讼解决的可能性。在行诉法一审草案中,曾试图以列举的方式,增加部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多项列举(比如征地拆迁、强制执行等)本身,更多还只是对现行法律“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化强调。相较于一审草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相应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方式,直接在提起诉讼的对象上以“行政行为”替换“具体行政行为”,颇值得肯定。
 
     当然,如此大幅度的修改,依然留有“再进一步”的空间。一边试图解决“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严重限制,另一边却并未在受案范围的条款,明确提出行政行为整体的可诉性。草案如果就此通过,是否会在司法实践中给解决“立案难”本身平添新的障碍?现实中的“立案难”,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修福金的调查,“大量符合行政诉讼标准的案件得不到受理”,而原因则在于“地方政府直接或者隐性干预”。二审草案的相关修改,或将生出的争议,可能给地方政府与司法机关不受理相关案件提供某些解读、争议空间。
 
     在放开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问题上,既然大方向已成立法共识,与其尺寸推进,不如在标准问题上甩开膀子“再进一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做立法上的最终明确。如法律学者姜明安的建议,用列举“负面清单”方式,确立“凡法律没有禁止相对人起诉的均可诉”原则,显然更有助于解决“立案难”问题。
 
     依法治国本身,更多是治官而非治民,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依法行政。行政行为的法治化,离不开也绕不过诉讼制度对其的根本性督促。让更多的官员能不那么艰难地走上法庭应诉,更心平气和地接受败诉结果,让更多的“民告官”案件更容易立得了案,让司法机关审理、执行“民告官”案件不再顾虑重重,这应当是衡量国家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程度的重要指标。行诉法颁行二十多年来的这一次大修,既然以扫清“民告官”的制度障碍为宗旨,步子就还要再大一点。来源:南方都市报
 
      点评:确立“凡法律没有禁止相对人起诉的均可诉”原则,显然更有助于解决“立案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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