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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迟报可罚20万 极端高温停止作业
2014-05-13 00:00:00   来源:   

中国经济网经济与法频道5月13日讯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昨日公布的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的《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送审稿
中国经济网经济与法频道5月13日讯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昨日公布的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的《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送审稿)》明确规定,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该稿在6月12日之前向社会征求意见。
 
  送审稿明确,煤矿企业要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违反规定,将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规定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未按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拒绝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未按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等十一条,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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