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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盗贼专门利用“红白喜事”入屋盗窃
2013-03-20 00:00:00   来源:   

和谐衡阳讯 无良盗贼专盯红、白喜事人家入室行窃。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对该盗窃团伙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徐某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
    和谐衡阳讯 无良盗贼专盯红、白喜事人家入室行窃。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对该盗窃团伙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徐某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伍某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唐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邹某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杨某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9年1月份至2012年6月份,被告人徐某桥、伍某和、唐某平、邹某宝、杨某生及廖某军、伍某意(均在逃),“长子”、“波徕几”(均主体不清,在逃)等人,有分有合,窜至祁东县部分乡镇农村,通过事先踩点,利用被害人办红、白喜事后疲劳之机,用事先准备的车辆、锯片、硬胶板、卡片等作案工具,采取用卡片插门、撬门、用楼梯翻爬等方式,入户盗窃作案十二起,涉案金额52895元。其中被告人徐某桥参与盗窃作案十一起,涉案金额47895元;被告人伍某和参与盗窃作案十起,涉案金额50895元;被告人唐某平参与盗窃作案三起,涉案金额16181元;被告人邹某宝参与盗窃作案三起,涉案金额3200元;被告人杨某生参与盗窃作案一起,涉案金额2000元。
    法院认为,五被告人与同案人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分有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徐某桥、伍某和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唐某平、邹某宝、杨某生盗窃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桥、伍某和、唐某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邹某宝、杨某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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